“七五”普法知多少

作者: 时间:2018-12-28 点击数:

七五普法知多少

 1.目前我国实施了几个五年普法规划?

答:我国从1986以来,已完成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。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,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,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、法律进乡村、法律进社区、法律进学校、法律进企业、法律进单位活动,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创建活动,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,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,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、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 

2.什么是“七五”普法?

答:“七五”普法是2016—2020年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,是指从“一五”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七个五年的普法教育。

3.“七五”普法对象包括哪些?

答:全市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,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。重点加强领导干部、公务员、青少年、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,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重中之重。

 

4.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?

答:(1)观看电视法制栏目。(2)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。(3)参加法律咨询活动。(4)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。(5)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。(6)遇到法律问题向律师、法律热线12348进行咨询。(7)观看法制专栏、板报。(8)参加普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。(9)参加乡村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。(10)观看法制文艺演出。(11)浏览普法网站。(12)中、小学生参加法律课、听法制讲座等。

 

5.“法律六进”指的是哪六进?

答:“法律六进”指的是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、进乡村、进社区、进学校、进企业、进单位。开展“法律进机关”活动,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,做到有计划、有安排、有落实、有检查;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开展“送法进乡村”活动,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、法制文艺进乡村、法律服务进乡村。围绕和谐社区建设,开展“法律进社区”活动;围绕法治校园建设,开展“法律进学校”活动;开展“法律进企业”、“法律进单位”活动,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,促进企业依法经营、诚信经营,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。

 

6.“12.4”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?

答:2001年4月26日,中央、国务院转发的《中央宣传部、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》中确定:“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,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”。

 

7.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主体包括哪些?

答:党委宣传部门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检查普法规划的实施工作。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,按照谁执法谁普法、谁管理谁普法、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,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。各类媒体要积极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责任。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、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。

 

七五普法的基本内容:

 ◆“七五”普法主要目标

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,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,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,全民法治观念和全体党员党规意识明显增强,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, 守法光荣、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。

 

    ◆“七五”普法基本原则

  1、坚持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。坚持党的领导,确保正确政治方向,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导向和凝聚作用,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习惯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,渗透到法治建设各个环节,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。

  2、坚持需求导向,面向群众。坚持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以群众喜闻乐见、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,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、学法、守法、用法意识,使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群众所掌握、所遵守、所运用。

  3、坚持融合发展,多元参与。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与精神文明创建深度融合,与基层自治工作深度融合,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,与法律服务深度融合,正确处理好行政推动与社会参与的关系,落实“谁执法谁普法、谁主管谁负责”的普法责任,吸引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普法,形成普法“大家唱”格局。

  4、坚持学用结合,实践引领。坚持将法治宣传教育与“民主法治村(社区)”创建、法治镇(单位)创建、诚信守法企业创建、依法治校等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,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理中的先导性、基础性作用,使各类对象在法治实践中接受法治熏陶、提升法治素养。

  5、坚持创新驱动,注重实效。坚持将创新作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的引擎,把实效作为衡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标准,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从普及法律知识向培养法治信仰转变,从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转变,不断增强吸引力、感染力、渗透力。

 

   ◆“七五”普法对象

 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,重点是领导干部、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。